对于张荣仙来说,找到大儿子王艳龙是一个意外的惊喜。2023年8月,一名男子与张荣仙夫妻的DNA比对成功。后来志愿者联系上这名男子,他说自己是从小被人拐卖到河北邯郸的,还记得自己有个弟弟一同被拐。而这名男子正是张荣仙的大儿子王艳龙。
张荣仙相信,二儿子极有可能也在邯郸。此时她注意到了杨妞花寻亲的新闻,无论是作案时间、作案手法还是拐卖路线,杨妞花案与王艳龙、王能能案都十分相近,张荣仙怀疑两个儿子也是被余华英所拐。
于是,张荣仙求助侦破杨妞花被拐案的贵阳警方,贵阳警方又找到了人脸识别技术出色的江西警方,最终通过人脸识别,果然在邯郸找到了一名长相高度疑似王能能的男子。今年春天,警方对该男子进行采血后,通过DNA比对确认,他的确是张荣仙的二儿子王能能。
然而,与家人团聚的喜悦中也夹杂着苦涩。张荣仙的两个儿子至今都没有回到她的身边,他们已经习惯了现在的生活,对亲生父母和故乡感到陌生。虽然伤心难过,但张荣仙表示,她愿意给孩子时间,等待他们归来。
六、余华英的辩护:试图逃脱的最后挣扎
6。1法庭上的"影后级"表演
余华英在法庭上的表现堪称"影后级"表演。一审听到死刑判决时,她捂脸假哭,转眼又嬉皮笑脸要求上诉;二审咬定自己不是主犯,把责任推给已死的同伙;直到最后签字还在嘀咕"要找法律援助"。
在二审庭审中,余华英突然提出要向受害者道歉。她对法官说:"请法院允许我在此处对受害人做出一个深深的歉意,我可以站起来鞠个躬吗?"法官同意后,余华英向受害者方向鞠了一躬,说了声"对不起"。
然而,杨妞花并不接受她的道歉。"我不需要余华英的道歉。"杨妞花说,"她只是怕死,并不是悔过。"
6。2辩护策略:从犯地位与悔罪表现
余华英的辩护人在庭审中提出了多项辩护意见,试图为余华英争取从轻处罚。首先,辩护人认为余华英在案件中并非主犯,而是从犯,犯罪行为主要由龚显良主导。
其次,辩护人提出余华英有坦白情节,建议从轻处罚。他们认为,余华英在被抓获后,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应当认定为坦白。
此外,辩护人还提出,余华英在2009年出狱后再也没有拐卖儿童的违法行为,这表明她已经有所悔悟。
然而,检方反驳了这些辩护意见。检方指出,余华英在犯罪中起到了关键作用,她负责寻找目标、诱骗儿童,是犯罪链条中不可或缺的一环。检方认为,拐卖犯罪是一个整体,不存在主从犯之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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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于余华英的"坦白",检方指出,余华英从未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,所有被拐儿童都是在警方查到确切证据后,她才被动交代的,没有一个是她主动交代的,这表明她根本没有悔过表现。
6。3最后的狡辩:不知悔改的"恶魔"
直到最后,余华英都没有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。在与律师的最后一次谈话中,律师告诉她:"我们经常说人之将死其言也善,我今天跟你讲这可能是你最后的机会。你当天如实供述,这是更多的对你人的良心和人生的一种救赎。"
然而,余华英依然认为自己不是主犯,不是犯意的提起者,塑造一个年少不懂事的形象,声称自己是从犯,不起主要作用。这种态度让受害者及其家属更加愤怒,也让公众对这个"恶魔"的最后挣扎感到不齿。
七、正义的意义:余华英案的社会影响
7。1一个典型案例的示范作用
余华英案成为近年来打击拐卖儿童犯罪的标志性案件。该案因其犯罪时间跨度长、受害者众多、社会影响恶劣,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。
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,法院不仅关注余华英的犯罪行为,还关注其犯罪对受害者及其家庭造成的深远影响。法院认为,余华英的行为导致多个家庭破碎,给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了无法弥补的伤害,其主观恶性极深,犯罪后果极其严重。
余华英案的判决结果,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重要参考。该案表明,对于拐卖儿童这种严重侵犯儿童权益、破坏家庭完整的犯罪行为,法律将给予最严厉的制裁。
7。2科技进步与寻亲效率的提升
余华英案的侦破和受害者的寻亲过程,充分体现了科技进步对打拐工作的重要推动作用。杨妞花通过短视频平台寻亲成功,谌江海通过DNA比对找到家人,这些都得益于现代科技的发展。
据余华英的代理律师王文广介绍,近年来大数据人脸识别、短视频平台都为寻亲起到了很大作用,未来随着科技的进一步发展,可能有更好的平台帮助家长寻亲,离天下无拐就更近一步。
7。3公众意识的提高与社会参与
余华英案的广泛报道,也提高了公众对拐卖儿童问题的认识和警惕。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打拐工作,参与到保护儿童权益的行动中来。
在余华英案的审理过程中,多家媒体进行了报道,引发了社会各界对拐卖儿童问题的深入讨论。许多被拐儿童及其家庭也受到鼓舞,勇敢地站出来寻求帮助,希望找回失散的亲人。
7。4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反思
余华英案也引发了人们对法律制度的反思。一方面,该案的审理过程体现了我国司法的公正和严谨,从一审到二审,再到发回重审,每一个环节都严格遵循法律程序,确保了案件的公正处理。
另一方面,余华英在2004年被轻判后继续作案的事实,也让人们思考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,提高对拐卖儿童犯罪的打击力度。有代表建议将拐骗儿童罪刑期上限提高至死刑,或者将拐骗儿童罪并入拐卖儿童罪,以提高对这类犯罪的震慑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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