夫国治则民安,事乱则邦危。法重者得人情,禁轻者失事实。且夫死力者,民之所有者也,情莫不出其死力以致其所欲。而好恶者,上之所制也,民者好利禄而恶刑罚,上掌好恶以御民力,事实不宜失矣。 然而禁轻事失者,刑赏失也。其治民不秉法,为善也如是,则是无法也。故治乱之理,宜务分刑赏为急。治国者莫不有法,然而有存有亡。亡者,其制刑赏不分也。 治国者,其刑赏莫不有分,有持以异为分,不可谓分。至于察君之分,独分也,是以其民重法而畏禁,愿毋抵罪而不敢胥赏。故曰:不待刑赏而民从事矣。 是故夫至治之国,善以止奸为务。是何也9?其法通乎人情,关乎治理也。然则去微奸之道奈何?其务令之相规其情者也。则使相窥奈何?曰:盖里相坐而已。同里有罪,罪心相坐。禁尚有连于己者,...